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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老总谈行贿监狱监区长:被索要并非主动行贿

时间: 2014-05-12 11:12 来源: 作者: 点击:

  女老总行贿番禺监区长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晓晴报道:因行贿已被一审法院判缓刑,但被告人却“出人意料”地不服判决上诉, 其理由是被指行贿的钱是“被索要”而非主动行贿,且其行为也只是代表了所服务的企业而非个人。但二审法院最终还是根据掌握的证据,驳回上诉。

  被告人黄某,女,今年46岁,是禅城区景福制衣厂(下称景福厂)总经理,负责该厂的实际经营。景福厂成立于1998年, 是一家集研发、生产、贸易、服务于一体的制衣厂。

  2013年4月23日, 黄某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指控其涉嫌行贿。当年12月19日,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黄某行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番禺法院认定,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下属的广东省会江实业公司承揽了景福厂的服装加工业务,在合作期间,也就是2010 年春节至2011 年中秋节期间,作为景福厂总经理的黄某多次给予负责会江公司服装加工工作的广东省番禺监狱十三监区监区长曹远义“好处费”,共计14.2 万元。

  本案中, 黄某是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 正是考虑到这点, 番禺法院在量刑时给予其减轻处罚。但是,出人意料的是,一审宣判后,黄某却上诉,辩称:钱是曹远义以各种理由向她索要的, 其没有通过曹远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黄某称,其行为是代表景福厂的,其个人无罪。

  广州中院受理了她的上诉案。

  但是该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二审庭审时供述其行贿款项是从其个人银行卡内支取的,事后有关款项亦未记入景福厂账内,故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所实施的行为代表了景福厂的单位意志,不能认定其行贿行为是职务行为。此外,在景福厂与会江公司所进行的经济往来中,目前尚未有充足证据证实黄某被曹远义索贿的事实。鉴于此,该院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女老总行贿番禺监区长:“被索要”而非主动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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